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1號原 告 廖振源
廖雪美廖青絨廖雪玉廖振興廖振福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複代理 人 鐘仲智被 告 廖嘉玲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俊龍被 告 廖治鈞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被 告 廖楊月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隆吉被 告 廖麗春
廖麗麵廖雪被 告 廖水桞
廖金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靜如 住臺中市○○區○○巷00○00號被 告 廖俊銘法定代理人 廖惠敏
廖金龍訴訟代理人 廖靜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