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治鈞
廖嘉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振源等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441號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565元(即1,630,653+692,838+168,074=2,491,56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