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1號原 告 倍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其建原 告 陳志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複 代理人 洪維洲被 告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陳報原告於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合法建物目前尚存建物部分之實際面積,原告並應具狀陳明主張之法定空地面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