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64號原 告 唐裕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忠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被 告 台中市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陳重熙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複 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464號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