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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5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517號原 告 張淑珍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代理人 楊淳淯律師複代理人 劉書帆被 告 張晉碩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6,967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27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6,9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嗣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提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就本金部分改為請求92萬2457元,及於10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與被告合意就法定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改為自102年6月26日起算,而將其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2萬2457元,及自10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就本金之請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至於利息起算日延後則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20萬元投資款債權部分:被告於99年遊說原告投資PowerCapital Forex穩健型按月配息投資專案(下稱PCFX),約定兩年後回贖,原告不疑其言,乃邀訴外人趙乃慶各投資5萬元,嗣後原告再加碼投資10萬元,故原告合計投資15萬元。

嗣至102年1月,被告表示投資已屆滿,僅需填寫提金單即可領回,經原告與趙乃慶於同年1月27日填寫提金單完畢並以電子郵件傳回被告,被告表示102年3月10日即可收到上開款項,惟迄今仍未入原告及趙乃慶之帳戶內。原告基於個人誠信,已先行償還趙乃慶投資款5萬元,趙乃慶則將其對被告之5萬元投資款債權讓與原告。故原告對被告有20萬元投資款債權,並已屆清償期,爰請求被告返還該20萬元投資款。

(二)9萬1000元借款債權部分:被告於其提出之民事答辯書狀(一)中,業自認其曾於99年1月18日至99年6月25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5筆,合計9萬1000元,並據被告提出其收受上開借款之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摺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爰請求被告返還該9萬1000元借款。

(三)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債權部分:

1.被告以周轉為由,請求原告以原告之國泰人壽保單向國泰人壽辦理保單借款,並由被告自行提領借款及繳交償還借款,原告允諾後,即於98年11月5日向國泰人壽辦理保單借款,並將撥款帳戶即原告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郵寄給被告。被告即自98年11月5日至101年1月5日止,陸續持以提領原告之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合計27萬7000元,此有卷第134頁以下之原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可證。

2.下列兩造MSN對話可證明被告有於98年11月5日至98年11月9日止,提領原告上開國泰人壽保單借款19萬2000元(扣除開戶金1000元):100年1月7日,時間(24小時制,下同)13:59:

08:[BoBo從年初槓龜到年尾壯舉達成!]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指原告):捏~你的債還欠多少啊?100年1月7日,14:02:49:[BoBo從年初槓龜到年尾壯舉達成!]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指原告):你還沒回答我債的問題。100年1月7日,14:03:21:落枕到脖子快斷掉(指被告):你指的是。100年1月7日。14:03:48:落枕到脖子快斷掉(指被告):保險還是利息的部份。100年1月7日,14:05:06:落枕到脖子快斷掉(指被告):保險..我會從2月開始每個月還3、4萬..不會在托(再拖)了..。100年1月7日,14:05:28:[BoBo從年初槓龜到年尾壯舉達成!]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指原告):就總total啊。100年1月7日,14:0

5:34:[BoBo從年初槓龜到年尾壯舉達成!]頹廢樂團主唱V.

S.優雅酒莊少爺(L)(指原告):還剩多少啊?100年1月7日,1

4:06:06:落枕到脖子快斷掉(指被告):就19阿..我都還沒還。

3.下列兩造MSN對話可證明被告有於100年8月19日、101年1月5日,各提領原告上開國泰人壽保單借款6萬5000元、2萬元:

100年8月22日,11:11:55:[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

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睿睿爹,你上禮拜五有保單借款嗎?100年8月22日,11:14:08:溫柔的女人只會想讓男人更用心的保護.呵護.捧在手掌心中?愛(指被告):有6.5萬..我下月15日會補十萬進去..到時我會和你要身份証碼..還款要用..我才剛要和你說而已..因為我錢下星期才會回台灣..就先借繳學費補習費和房貸阿。100年8月22日,11:14:25:溫柔的女人只會想讓男人更用心的保護.呵護.捧在手掌心中?愛(指被告):sorry..本來現在要和你說的。101年1月5日,09:45:17:投資要有野心.但絕不貪婪(指被告):大姐.我剛才去借了兩萬元..和你說一下.今天是兒子交學期費的最後一天.我真得(的)也沒辦法。

4.從上MSN對話中,被告顯已承認其以原告國泰世華帳戶提款卡向國泰世華ATM,自行提領保單借款合計27萬7000元(000000+65000+20000=277000)。

5.被告受領上開原告之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後,雖滿口答應會還款,然原告於102年2月25日後向國泰人壽查詢下,方發現被告針對國泰人壽本金部分,自始至終並未還款,加上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利率為年息6.9%,故當時查詢結果欠款本息已高達29萬6725元,此有就國泰人壽保單借(還)款明細(見支付命令卷附件一)可證。原告為減輕負擔,乃向友人借款而償還該保單借款,原告係分別於102年4月18日償還8萬2912元本金、9萬8785元本金、1萬7088元利息,及於102年4月19日償還9萬9963元本金、37元利息,此有卷第43、44頁之保單借款對帳單可證,總計償還總額為29萬8785元(82912+98785+99963+17088+37=298785)。依約被告自應償還該筆借款。

(三)渣打銀行借款債權部分:

1.被告以周轉為由,於99年6月份,請求原告向渣打銀行借款,並由被告自行提領借款及繳交償還借款。原告允諾後,即於99年7月1日向渣打銀行借款16萬元,此有卷第126頁原告與渣打銀行間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渣打銀行撥發借款16萬元至原告名下之渣打銀行建國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後,原告即將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郵寄予被告,由被告自行提領借款,此有卷第127頁以下該帳戶存摺明細可證。嗣被告即於99年8月2日於渣打銀行台中分行提領6萬元、6萬元、3萬2000元,加計該筆借款所需之帳戶管理費7200元、提領票據查詢費100元、提領手續費700元,以上合計即為16萬元。

2.下列兩造MSN對話可證明被告有向原告借用上開渣打銀行借款:100年4月1日,15:23:31:[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當初渣打不曉得借多少。100年4月1日,15:23:43:潮起潮落.一時低潮.不代表一世低潮.樂觀看待人生.努力!!加油!! (指被告):13萬左右。

告,由其自行提領及繳交償還款項,至為甚明。

3.原告與渣打銀行間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有約定借款16萬元,借款期間為7年,自99年8月19日起至106年7月19日止,本金加利息,共分84期攤還,利率係自第4期起依利率指數加計年息10.77%,故每期應攤還2810元。而被告領用借款後,僅依約向渣打銀行償還借款至102年2月份止,自3月份起即未付款,則迄106年7月19日止,尚有53期本金及利息部分未償還,合計為14萬8930元(2810×53=148930)。依約被告自應償還該筆欠款。

(四)玉山銀行借款債權部分:

1.被告於100年3月28日請求原告向玉山銀行借款,並由被告自行提領借款及繳交償還借款。原告允諾後,即於100年4月7日向玉山銀行借款45萬元,此有卷第142頁原告與玉山銀行所簽訂之借款契約書為證。原告並將該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郵寄給被告,由被告自行提領借款及繳交償還款項。玉山銀行於100年4月7日撥款47萬元後,先扣取9000元帳戶風險管理費,再替被告償還先前原告為被告借款之本息共31萬9944元(含本金31萬9243元及利息701元),被告則於100年4月8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及於100年4月11日提領3萬元,總計提領12萬元,此有卷第143頁原告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可證。

3.下列兩造MSN對話可證明被告有向原告借用上開玉山銀行借款:100年3月28日,11:25:53:潮起潮落.一時低潮.不代表一世低潮.樂觀看待人生.努力!!加油!!(指被告):哦..對哦..好吧..那你在(再)問一下玉山看可以貸多少..全部貸阿...要看剩多少額度。100年3月28日,11: 26:23:[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我留在身上做什麼?那個錢你要還的啊。100年3月28日,11:26:32:潮起潮落.一時低潮.不代表一世低潮.樂觀看待人生.努力!!加油!! (指被告):好吧..那你回來時我再給你..我先去郵局一下哦。100年4月1日,09:33:38:潮起潮落.一時低潮.不代表一世低潮.樂觀看待人生.努力!!加油!! (指被告):大姐真的太誇張了啦..玉山在做什阿..服務不好...那麼久了..想說如果他們手腳快點..你回來時就可以拿存摺給我..就不用花錢寄了。100年4月1日,13: 55:05:[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所以你還是借45萬喔。100年4月1日,13:55:38:潮起潮落.一時低潮.不代表一世低潮.樂觀看待人生.努力!!加油!! (指被告):有那麼多嗎..不是40嗎。100年4月1日,13:56:28:[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不是。100年4月1日,13:56:30:[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

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是45。

4.下列兩造MSN對話可證明玉山銀行於100年4月7日撥款47萬元後,先扣取9000元帳戶風險管理費,再替被告償還借款本息31萬餘元,被告則提領12萬元之事實:100年3月28日下午05:30:14[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指原告):玉山你還欠30多萬喔。100年3月28日下午05:30:

16潮起潮落.一時低潮.不代表一世低潮.樂觀看待人生.努力!!加油!!(指被告):沒理由和他說..如果說我還完了..將來讓他知..至少他不會那麼生氣。100年4月8日下午04:21:59被告:大姐..我收到了..撥下來剩12萬..我有匯4300給你..6在(再)看一下..對了..你說每月的6日扣錢..多少你沒寫也。100年4月8日下午04:22:27原告:撥下來剩12萬?100年4月8日下午04:22:37原告:他不是說45萬嗎?100年4月8日下午04:23:49被告:對阿..手續費9000阿..還之前的欠款319243所以剩12萬。100年4月8日下午04:24:03被告:沒差啦..反正有過10萬就好..。100年4月8日下午04:24:12被告:阿每月6日要繳多少阿。100年4月8日下午04:24:42原告:啊,我不知道耶。

5.被告上開提款之玉山銀行分行地點,即玉山銀行大墩分行(原證十二):台中市○○區○○路○○○號,與被告之住址: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有密切關係,由此可證被告收受玉山銀行之存摺及提款卡後,於上開期間,有從原告玉山銀行帳戶內提取借貸款項12萬元,至為甚明。

6.被告取得上開借款後,陸續於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代碼0288)、南屯分行(代碼0680)存款至原告之玉山銀行帳戶,以償還上開玉山銀行之借貸期款,合計清償28萬4000元,此有原證十一之存戶交易明細表為證。

7.上開玉山銀行之45萬元借款,借款期間為3年,自100年4月7日起至103年4月7日止,本金加利息,共分36期攤還。被告自102年3月7日起即拒絕還款,尚有13期、每期本息1萬4134元之期款應清償,其金額合計為18萬3742元(14134×13=183742元),爰請求被告如數償還。

(五)被告於下列MSN對話中,已承認原告替其向國泰人壽、渣打銀行、玉山銀行之相關借款總額超過70萬元:101年11月16日,15:38:00:山窮水盡.人煙滅..千舟能過萬重山嗎??(指被告):哦..對阿...你那算70吧.差不多..扣除還的已(以)後。又被告於下列MSN對話中,有承認會將原告替其向國泰人壽、渣打銀行、玉山銀行所借貸款項返還之:100年1月7日,14:12:05:落枕到脖子快斷掉(指被告):不止阿...你目前...兩家銀行差不多剩25萬..加上保險19萬....我手頭比較好時..就會將你保險先還..然後在處理掉銀行的部份...也就是會提前還款...。100年4月1日,15:22:02:潮起潮落.一時低潮.不代表一世低潮.樂觀看待人生.努力!!加油!! (指被告):沒仔細算..可是我會在今年底.把國泰和渣打都還清..留玉山慢慢還..先和你說。100年8月8日,13:15:21:

[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保單借款那筆要付利息了。100年8月8日,13:15:30:

[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6606元!!!100年8月8日,13:16:34:孩子是父母最大的資產.投資他.保護他.期盼他有好的未來!!大的生來還債.小的生來討債.平平是同一家公司生產.那A個性差呷錐! (指被告):何時要付阿..我會出。101年1月10日,10:22:56:投資要有野心.但絕不貪婪(指被告):嗯..謝謝你..過年你回來時我再給你好嗎..我下星期才領錢.所以要過年才能給你。101年1月10日,10:23:02:投資要有野心.但絕不貪婪(指被告):利息要先給你。101年11月16日,15:39:34:山窮水盡.人煙滅..千舟能過萬重山嗎?? (指被告):我目前就想說.自己的債先放著.你那我會先一筆錢把渣打還掉.再來是保險.再來慢慢還玉山。101年11月16日,15:40:28:BoBo(指原告):

玉山是每個月定額繳交的,國泰則是每天算利息,所以你的還錢順序這樣子沒有錯。101年11月16日,15:40:53:山窮水盡.人煙滅..千舟能過萬重山嗎?? (指被告):對阿.因為渣打的錢比較少。101年11月16日,15:40:53:BoBo(指原告):不然你光被利息壓就壓死!101年11月16日,15:41:14:山窮水盡.人煙滅..千舟能過萬重山嗎?? (指被告):而保險那.不想再被咬利息。又於下列MSN對話中,被告多次承認,就原告替其向渣打銀行、玉山銀行所借貸款項,遲延返還一事:100年2月21日,11:26:58:充滿無力感.無言.!!錢!錢!錢!!><..(指被告):大姐..不好意思..如果你有收到渣打傳簡訊給你..你不用理他..原本是19號扣款...我現在要去存了..就會順利扣款..。100年10月11日,10:29:00:[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指原告):睿睿爹你還沒去匯款喔???100年10月11日,11:00:19:炒匯大野狼重感冒(指被告):什麼款阿..。100年10月11日,11:00:25:[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玉山的。100年10月11日,17:05:40:炒匯大野狼吃藥愛睏中(指被告):有阿..是我忘了.你和我說的時候我已經去弄好了.沒事了。100年11月8日,09:19:48:[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睿睿爹~你是不是又忘記繳錢了???100年11月8日,09:33:59:外匯大野狼!!哇嗚(指被告):是嗎.他傳給你要教(繳)多少阿..我上個月十幾日就去教(繳)了也..。100年11月8日,09:34:25:

[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我是今天收到簡訊說還沒繳錢的。100年11月8日,09:3

4:57:外匯大野狼!!哇嗚(指被告):他有給你金額吧。100年11月8日,09:35:01:外匯大野狼!!哇嗚(指被告):多少錢?100年11月8日,09:35:13:[BoBo懷念USJ~]頹廢樂團主唱

V.S.優雅酒莊少爺(L) (指原告):14134。100年11月8日,09:35:18:外匯大野狼!!哇嗚(指被告):嗯好。另從兩造之Whatsapp對話中,被告有承認對於玉山銀行、國泰人壽之借款有遲延還款之情事:102年2月8日,09:07:BOBO(指原告):

提醒您貸款繳款日為每月07日,應繳金額為14,134元,請於今日入款以利扣帳,感謝您的配合!102年2月8日,09:08:

BOBO(指原告):睿睿爹你這個月還沒有去繳貸款喔?102年2月8日,09:11:張晉碩:啊!我之前放了兩個月的錢都扣完了吧!不夠扣吧!我等等去存,不是故意的,放心。102年2月23日,06:54:張晉碩:…保險的錢我也會盡快在半年內一筆還妳…。

(六)前開所提原告國泰世華銀行、渣打銀行、玉山銀行之帳戶往來明細,及兩造間MSN對話、Whatsapp對話內容,可證明兩造間確有原告主張之借貸關係事實。又兩造相關MSN對話紀錄,因屬網路直接擷取畫面列印,故無法造假,被告竟稱該對話紀錄為原告憑空捏造,要屬無稽。

(七)被告提出中國信託文心分行帳號及交易明細影本主張為其收入來源等語。惟查該交易明細影本及收入來源,於摘要欄並無載明「薪資」亦或「報酬」等文字,金錢於帳戶裡流動原因甚多,自難僅憑有金錢注入,即認確實為外國撰文報導所得之報償,況細繹該交易明細,每筆匯款進入帳戶後,往往又於當日立即轉匯出存簿,實不難令人懷疑此筆金錢之來源及目的為何?

(八)又渣打銀行台中分行之地點為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南屯分行之地點為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渣打銀行文心分行之地點為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篤行分行之地點為台中市○區○○路○○○號、國泰世華銀行英才分行之地點原為台中市○區○○○路0段0號(業已裁撤)、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之地點為台中市○○區○○○路○段○○○號;玉山銀行大墩分行之地點為台中市○○區○○路○○○號。核與被告現居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皆相去不遠,足堪認定被告有上述持用原告帳戶提款卡提領借款之行為。又原告自95年2月16日起即任職於允揚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擔任公證助理一職,原告除偶因故事病假外,每日皆至設於臺北市○○區○○○路○號11樓之允揚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辦公,此有卷第290頁之在職證明書及請假單可憑。細繹上述系爭借款之提款紀錄,不時有原告上班時段之交易紀錄,依經驗法則,一人如何同時出現於兩地?原告既停留於台北辦公,斷不可能又同時出現於台中各銀行之分行提款。

(九)綜上所述,被告多次向原告表示對國泰人壽、渣打銀行、玉山銀行等借款都會還清,且保單借款與渣打銀行欠款金額較少會優先償還,若非被告請託原告代為借款,怎會就原告與銀行間之借款,擬定還款計劃及還款對象,向原告再三清楚交待說明?故可證被告與原告確有借款之合意,並約定由原告代為向銀行借款後,再將提款卡交予被告使用提領借款,並由被告負責還款之事實,故兩造間應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被告係因與原告胞妹張香玲於102年2月25日離婚後,便不願再償還前開積欠款項,並佯稱無上開欠款。經加總上開各項被告應償還原告之投資款及借貸款項,合計為92萬2457元(000000+91000+298785+148930+183742=922457)。爰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十)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92萬2457元,及自10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關於兩造間MSN的對話,業經鈞院函詢美商微軟公司略以:「(1)系爭帳號,目前停止使用中。(2)系爭帳號查無資料可提供(經核對帳號無誤)……」,足見原告指稱MSN之對話內容,核屬虛構,應不足採。

(二)兩造純屬係姻親關係,交往普通,平常因工作及擔任家庭多數照顧孩子責任,根本無閒暇時間與張淑珍閒聊,且MSN和E-mail均為被告前妻以被告及其等大兒子名義申請帳戶密碼,手機門號也是前妻至大哥大以他本人姓名申請使用,前妻在文書處理及電腦軟體的造詣相當高深,所以多數被告對國外的工作,經濟報告相關事宜的文書工作,基於信任太太,均由前妻處理,當有使用MSN等電腦之情形。檢視MSN內容交談甚密,且感覺內容之親密、曖昧已越一般姻親該有之關係行為,被告和前妻兄弟姊妹很少往來,且太太兄弟姊妹在外地工作,好幾個月才回來一次,根本不可能如MSN內容所述,感情感覺好像很好,顯見系爭MSN內容係虛構編造。

(三)至於原告指稱被告透過第三人簡榮文以郵局方式寄還原告之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乙節,亦經鈞院函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1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復以:「查簡榮文非本公司員工,並無任何年籍資料及連絡方式可提供。…」等語,足見原告指稱將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交由被告使用,核屬虛構,應不足採信。

(四)被告係幫香港亨達國際投資公司撰寫客戶經濟投資報告乙事,由於被告非該公司正式員工,而無在職證明,實際上係經由朋友關係介紹幫該公司澳門總部經濟研究分析行政部門(透過行政部一位蔡先生)撰寫報告,整合經濟資料。至於該公司採用後要交給那位知名分析師去用,則被告不得而知,因只負責整合、編輯每日歐美、亞洲複雜的經濟數據,爾後由該公司匯給酬勞,通常以該公司名義匯至被告中國信託美金指定帳戶,從93年開始一直如此,後來因被告在香港全球匯通公司有帳戶,同屬香港外匯交易商,被告基於資金酬勞整合的方便,乃請亨達國際投資公司將資金匯至被告全球匯通帳戶中,以方便被告的資金匯回台灣,印象中,應該是97年後開始如此。此外,被告在94年至97年間在台中開設相關的經濟資訊整合公司,均有申報營業稅,有案可查。93年至102年間亨達國際投資公司與全球匯通公司匯款至被告中國信託台中公益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中的美金酬勞,足以證明被告在現今社會中仍屬於中高收入者,每年收入應有50至100萬左右。

(五)原告指稱被告有台中地緣關係,和MSN還款的對話乙節,核非屬實。經查原告提供之存款紀錄遍佈南台中、中台中和北台中,用以認定被告有地緣關係,其範圍太過勉強,尚難認為被告住於台中市即推測與借貸有關?其無根據假設和推論,應不足採信,況且依鈞院函詢美商微軟公司兩造MSN對話紀錄結果證明無此資料及紀錄,顯見原告無法提出新事證,卻仍一再著墨於對談紀錄,足見該對話紀錄純屬虛構,應不足採信。因而被告清楚原告家庭成員之背景後,乃將部分資產收入放至海外,僅將部分收入匯至台灣,以備萬一。

(六)按原告提出之請假單,僅證明其無法於台中分身提款而已,並非不可以委託他人處理這些財務情事,要難證明此事和被告有關。原告一直強調被告的工作收入問題,就此只能解釋每個人的工作型態不同,收入方式也不同,帳戶有進帳就是收入,不可能每個月平白無故會有錢進帳,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美金帳戶的收入明細,得以證明被告確實有收入,絕對無需原告幫忙被告借款之情形。

(七)被告前妻於102年2月25日和被告離婚後,曾提到渠向姐姐即原告借很多錢,並對被告說要被告官司吃不完,當時聽了一頭霧水,也相當疑惑,現合理懷疑前妻個人財務發生問題,隱瞞不住,急於脫身,而將全部責任推給被告,所以MSN內容完全不能代表借貸關係被告所為,原告迄今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與被告間之借貸關係。

(八)被告否認兩造間有借貸關係,倘若原告可以提供出任何有關之銀行借款文件,證明該筆借貸確實與被告有關借貸,則當負還款之責任,否則原告一昧繞著MSN對話紀錄打轉,徒浪費司法資源。又原告所述上開銀行與原告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相關分行之存摺明細、分行地址網頁及存戶交易明細等,顯難證明原告與被告間借貸關係,因該等資料文件,純屬原告與銀行間借貸關係以及金額的流動,並無法證明被告親自收取系爭借款或匯款至被告帳戶之情事,顯見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存在。

(九)有關原告指稱原告另有向其借款9萬1000元一節,核係重複請求,蓋原告所稱其於99年1月18日至99年6月25日止,陸續匯予原告合計9萬1000元之5筆款項,為系爭20萬元PCFX投資款之部分資金,自無原告所稱仍有另行借款被告9萬1000元之情形。是原告另行請求9萬1000元,顯屬重複請求,應予駁回。

(十)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就上開原告所主張其對被告有20萬元PCFX投資款債權,並已屆清償期一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表明不爭執,復表示已準備好款項,待相關刑事案件開庭時與原告洽談和解事宜,此有本院10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是按上開規定應生自認之效力,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20萬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貸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能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要旨可資參考。查原告主張被告於其提出之民事答辯書狀 (一)中,業自認其曾於99年1月18日至99年6月25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5筆,合計9萬1000元,該等款項係匯入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據此請求被告返還該9萬1000元借款云云。惟查,原告早於本件請求之聲請支付命令狀中,陳明其於99年間經被告游說投資購買PCFX,上開匯付款項時間即發生於00年間;又被告提出之民事答辯書狀(一)中,雖有自認其曾於99年1月18日至99年6月25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5筆,合計9萬1000元,惟亦有說明原告嗣已將該等借款轉為PCFX之投資款,此已包含在前開被告所不爭執之20萬元PCFX投資款債權中,原9萬1000元借款即因轉列為投資款而消滅,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被告所辯之匯款轉用經過與PCFX投資時序相符,堪予採信,原告前開主張則為斷章取義,並無可採。原告若欲對抗被告所辯,應提出前開20萬元投資款以外之其他款項交付證明,且應證明就此款項兩造有借貸意思表示合致,惟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其自不得以單一匯款事實,先後為投資款及借款返請之請求。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9萬1000元借款部分,並無理由。

(三)原告主張被告要求原告向國泰人壽申辦保單借款,及向渣打銀行、玉山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再將該等資金借予被告,並約定由被告自行提領借款及繳交償還借款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間之MSN、Whatsapp網路即時通訊、手機簡訊等兩造相關通訊內容之輸出列印資料,及該MSN、Whatsapp完整通訊紀錄電子檔光碟(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58頁、第131頁至第133頁、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54頁至第157頁、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卷附件4)、國泰人壽保單借(還)款查詢單、渣打銀行貸款餘額證明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卷、本院卷第143頁至第152頁)、玉山銀行撥款通知書、借款契約書(見本院卷第64頁)、渣打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126至129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見本院卷第134頁至第135頁)為證。經核兩造通訊內容及相關借貸申辦與借款進出、還款紀錄,均與原告主張之借貸事實發生原因、時間、金額等內容相符,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四)被告雖一再否認原告所提出之MSN等通訊內容之真正,並主張原告所提兩造MSN帳號(原告為bzbob@hotmail.com,被告為safin_888@yahoo.com.tw),經本院函詢帳號申請人與上線IP登錄資料,微軟公司查覆結果為「bzbob@hotmail.com目前停止使用,safin_888@yahoo.com.tw並不存在,因此無法提供所請求之資訊。希望你能檢視一下你的檔案並確定你先前請求中所提供資訊之正確性。」(見本院卷第247頁),故原告所提MSN通訊內容無從認定為兩造間之對話云云。惟查,原告所提出之系爭MSN電子檔來源,應係個人電腦硬碟內所留存之使用MSN通訊紀錄檔,因格式為「XML」檔,其內容難以竄改,經以Excel開啟成唯讀檔案檢視,可發現紀錄期間係從99年12月21日至101年12月17日,長達兩年之久,兩造對話內容極為頻繁大量,若予全部輸出列印將多達2910頁(故被告僅能擇要列印提出附卷)。系爭借貸事項僅為兩造對話內容中之一小部分,兩造另有大量談及生活瑣事,內容極為自然且熱絡,如雙方常談及被告與其妻(即原告之胞妹張香玲,被告與張香玲嗣於102年2月25日離婚)及親子之相處情況,被告不斷抱怨其妻揮霍無度(如購買昂貴車輛),家計壓力甚重,夫妻關係長期緊張失和,及打算去大立光公司應徵作業員工作以謀穩定收入;原告則抱怨與其上司不和,計劃要去日本旅遊等。如此家常寫實、完整流暢之生活上長期通話紀錄,殊難想像有何偽造之可能,故本院認為原告所提出之MSN、Whatsapp網路即時通訊、手機簡訊等證據內容係屬真實,應為可採。至於上開微軟公司函覆內容,就原告方之bzbobo@hotmail.com僅係表示目前停止使用,並非否定該帳號過往曾有使用之事實;另就被告方之safin_888@yaho

o.com.tw帳號雖表示不存在,此亦無從以之推論原告所提兩造MSN通話內容為假造,因微軟公司所開發之MSN即時通訊軟體,使用者帳號本得藉由認證程序以非微軟公司之Hotmail帳號進行註冊,如該safin888@yahoo.com.tw帳號即為Yahoo奇摩之信箱,微軟公司可能因非屬其管理之信箱帳號,以至於無法提供正確之資訊;亦有可能因為safin888@yahoo.com.tw帳號使用者嗣刪除認證資料,不再以該帳號登入MSN通訊軟體,以至於微軟公司查無該帳號資料。故上開微軟公司函覆結果,尚不足以否定原告所提MSN通訊內容之真實性。

(五)原告所提出之兩造間MSN、Whatsapp、手機簡訊等通訊內容既屬真實可採,而其所摘錄與系爭國泰人壽保單、渣打銀行、玉山銀行借款事實相關通訊內容,復經本院比對光碟電子檔內容詳予核實(兩造相關對話內容,均已整理記載於前開原告主張欄內,因內容極為冗長,於此不再複製贅載),依此等通訊內容,足以證明兩造間確有原告所主張之各該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綜觀兩造全部通訊內容,可知被告長期經濟拮据,原告亦非富裕,本無餘力借款資助被告,然因原告為單身女子,不若被告尚需負擔孩子學費等家庭開銷,雙方復有姻親情誼,且長期以MSN通訊等方式彼此關懷打氣,互動良好,原告始同意以辦理保單借款、銀行信用貸款之方式,取得資金借予被告,被告則應負責繳交償還借款。惟被告取得借款後,即常有遲延繳交應償還之期款,而經原告頻頻催繳之情形,被告亦有以繳交孩子學費、補習費、房貸等理由,而於100年8月19日、101年1月5日,擴大提領原告國泰人壽保單借款6萬5000元、2萬元之情事,並有一再向原告保證會負責還款,及說明清償計畫與各家借款清償順序。被告嗣係因經濟能力不佳、無力還款,及認為所借款項亦有充作與原告之妹共營家庭生活所用,不甘獨自承擔借款債務,且被告終於在102年2月25日與原告之妹張香玲離婚,而一併結束與原告之姻親關係,被告始翻臉毀約,而全面拒繳上述三家借款之應償款項。被告違反前述兩造借貸還款約定,原告依約請求被告返還各該借貸餘款,即有理由。

(六)自上述102年2月份被告拒繳借貸款項時起算,系爭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尚積欠本息29萬6725元,此有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卷附件1之國泰人壽借(還)款明細可證。原告為避免此部分未還借款繼續滋生年息6.5%之高額利息,已分別於102年4月18日償還8萬2912元及9萬8785元本金、1萬7088元利息,於102年4月19日替償還9萬9963元本金、37元利息,還款總額為29萬8785元(82912+98785+99963+17088+37=298785)等事實,亦有本院卷第43、44頁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借款對帳單可證。依前開說明,被告應負責清償此等借款債務,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債務29萬878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系爭渣打銀行借款部分,被告拒繳借貸期款時,尚欠借貸本金11萬4440元,此有本院102年司促字第10287號支付命令卷附件1之渣打銀行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可證。因原告與渣打銀行間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為定期借貸契約,自99年8月19日起至106年7月19日止,共分84期攤還本息,原告因被告否認債務、拒絕還款,而有請求被告清償未償餘額之必要,然原告主張者係按未到期數全部一次給付,對於被告而言仍有期限利益及提前給付利息之損害,且原告本件亦有請求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故原告所得請求者,應僅限於未償本金11萬4440元,至於其餘3萬4490元利息部分之請求(000000-000000=34490),即無理由。末就玉山銀行借款部分,被告拒繳借貸期款時,尚欠借貸本金18萬8130元,此有本院102年司促字第10287號支付命令卷附件1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可證。而原告僅請求18萬3742元,尚未逾所欠本金數額,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綜上,原告依投資款債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20萬元,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還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國泰人壽保單借款債務29萬8785元、渣打銀行借款債務11萬4440元、玉山銀行借款債務18萬3742元,合計請求79萬6967元(000000+298785元+114440+183742=796967),及自兩造合意之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即10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經審酌尚無不合,爰分別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