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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28號上 訴 人 陳鴻杰

賴姿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璟右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1528號確認協議書及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