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16號原 告 沈周淑女
沈昭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李柏松律師被 告 連家芳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律師複 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被 告 林青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0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