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謝博文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廖健智律師複代理 人 許秉燁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宸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捷欣
張碧裕羅益生張素秋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1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