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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謝博文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複代理 人 許秉燁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宸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捷欣

張碧裕羅益生張素秋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3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