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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9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34號上 訴 人 陳新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君豪請求確定擔保金收取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添喜法 官 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日期:201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