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6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黃四美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張宏銘律師被 告 黃昭湖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㈠本件臺中市○○區○○○段○○○○○○○○○○○○○○○○○○○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其使用分區經都市計劃劃分為非耕地使用之時點為何?㈡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所定耕地租約,是否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終止租約給予補償費之規定?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並於十日內提出相關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