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 告 黃戴寶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潭被 告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昌弘訴訟代理人 劉泰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對於被告於102年5月17日提出(以本院收文日期為準,下同)之答辯狀及所附相關證據資料,如有所主張或舉證,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被告收受原告之準備書狀等狀,以及對於原告於102年6月7日提出之異議暨聲請等狀,如有所答辯或舉證,應於收受後10日提出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告。對於前開書狀再為主張或答辯者,亦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