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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上 訴 人 黃戴寶

黃文潭被上訴 人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昌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限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於起訴時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500,100元(見卷附之起訴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日期: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