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1號原 告 沈毓基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侯珮琪律師被 告 徐興雄當事人間返還有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調查被告是否同意原告在承租之房屋裝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1號原 告 沈毓基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侯珮琪律師被 告 徐興雄當事人間返還有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調查被告是否同意原告在承租之房屋裝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