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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41號原 告 沈毓基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侯珮琪律師被 告 徐興雄當事人間返還有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調查被告是否同意原告在承租之房屋裝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裁判案由:返還有益費用
裁判日期:201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