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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號原 告 展宇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水木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惠被 告 豐吉參兼訴訟代理 廖麗香人 樓之1當事人間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1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日期:201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