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 告 蘇小菁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被 告 高婉庭即高文玲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16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