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秉鋒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朱昀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昀晟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478號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