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09號聲 請 人 呂寬恕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內政部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鈞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民事裁定之裁定正本法官未簽名

,即與原本不符,亦與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不合,自應予以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後段聲請更正。

㈡鈞院上開民事裁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命繳納裁判費,

而不敘明聲請人負擔裁判費之心證證據,無法證明敗訴人為誰?明顯與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不符,洵屬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項裁判脫漏無疑,應予補充,爰依同法第233條聲請補充判決等情。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同法第233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經查:

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所規定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則聲請人聲請更正,即有未合。

㈡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係認聲請人之提起訴

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而逾期未補正,遂以聲請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起訴,並未有關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之情形,觀諸上揭案卷自明。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錯誤,亦無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關於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判決脫漏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更正及補充判決,為無理由,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