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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秋華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永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4日寄存於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103年4月3日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等
裁判日期:201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