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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秋華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吳永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8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等
裁判日期:20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