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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6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46號原 告 順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淵發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複代理人 賴俐君複代理人 陳子健被 告 劉泭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複代理人 吳朝隆複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03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宣示判決期日,惟因該期日遇颱風來襲,經臺中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而有因遇颱風之重大事故,爰依法變更為103年8月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排水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