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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7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16號原 告 陳文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莊榮兆被 告 臺中縣子彈射擊協會法定代理人 顏寬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22日送達原告2人,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日期:20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