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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25號原 告 德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擊雷被 告 柏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34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