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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28號原 告 胡德村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被 告 嘉聯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日期:2013-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