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3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清
李淑梅周奕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大倫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吳蕙玟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