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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96號上 訴 人 楊介森被上訴人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秀蓮人被上訴人 孫筠婷被上訴人 韋翰學被上訴人 解逸群被上訴人 楊振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002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日期:201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