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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90號原 告 連坤渝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被 告 棋勝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棋勝汽車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此有原告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為維護民事訴訟定法院管轄之「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之程序利益,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