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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0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19號上 訴 人 鄒鵬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百祥協業有限公司、林淳銨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019號代位請求交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裁判日期:201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