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2號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務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8,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