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58號上 訴 人 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水添被 上訴人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