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93號原 告 葉元鑫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複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被 告 張鈺貽訴訟代理人 楊榮波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99年間起借給被告使用。於被告使用系爭車輛期間,被告分別於99年12月25日、100 年3 月31日、10
0 年5 月30日、100 年12月1 日、101 年5 月8 日、101 年
11 月13 日、102 年7 月4 日,因酒醉駕駛,造成系爭車輛損壞,伊將系爭車輛送廠修復,共計支出修繕費新臺幣(下同)910,859 元(民事準備書狀記載1,119,289 元),屢催被告賠償,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如本院認系爭車輛為伊所有)、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如本院認系爭車輛非伊所有),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伊910,859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99年間結識交往後,即以共組家庭之目的共同生活。原告於99年12月間將系爭車輛贈與伊並交付予伊使用。系爭車輛因毀損送修時,原告從未向伊請求修繕費用,且多次表示無條件負責修繕,是系爭車輛原告縱有支付修繕費用,惟因原告承諾由原告負責,則原告於兩造分手後,再請求返還修繕費用,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被告酒駕肇事受損,維修費用由其支出910,859 元之事實,提出存證信函、維修清單為證,被告雖不否認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用之事實,惟辯稱:原告係將車輛贈與予伊,係原告承諾修理系爭車輛,不應向伊求償等語。
(二)查被告於100 年5 月24日及100 年6 月29日、100 年7 月19日傳送簡訊內容:「你很情緒化待你冷靜下來,再來探討。『房子車輛是誰的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真心對待你,如果要騙人須要這樣大費週章嗎?需要花錢買氣受嗎?自己冷靜一點思考。現在我重要的課題是把工廠營運的更好。官司要勝拿到我十年努力應得到錢付清車貸房貸更改你的名字。我也不會再留戀taiwan我自己回美國渡過自己老人生活。」、「你不需要打電話給我,『房子車子都是給你』,銀行存摺提款卡我會拿到櫃臺轉交給你」,「希望你那些七嘴八舌的朋友站出來像我一樣可以買房買車給予你」等語,有簡訊在卷足證(見本院卷第12頁、第14頁),堪認原告當時應確已將系爭車輛贈與被告並交付被告使用,則被告辯稱系爭車輛原告已贈與被告,應可採信。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172號返還汽車事件,亦為相同之認定,有上開判決書影本附卷可憑。又依原告於100 年6月29日、100 年7 月19日、100 年11月30日、101 年10月13日傳送之簡訊內容:「我會照顧妳一輩子,但是我選擇和妳分手,讓你找到更好的伴侶,生活費我會每月奉上,直到我往生為止。」(見本院卷第72頁)、「今天去付款48萬元修車,我很生氣,為了什麼妳要闖禍讓我來收都收不完,何時妳才能不再闖禍,真的不知道買車讓妳方便舒適,但不知道是害妳或幫妳。」(見本院卷第73頁)「希望你那些七嘴八舌的朋友站出來像我一樣可以買房買車給予你三百萬現金照顧你生活加上你闖禍他們都會無條件的賠償沒有責備,如果他們做到再來說說我的不是。」(見本院卷第14頁)、「人們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有時候自己良心自己做好什麼沒有?你從前的男友有如此一來照顧你忍受你無厘頭的闖禍賠上百萬還加上三年無法買車輛意外險。」(見本院卷第72頁)、「從認識到今天是你給予我最冷的一天不知該如何待你,你才會滿意。要錢要房要車酒駕我賠錢撞車買新撞四次我修說地板舒服馬上鋪,得到的一句不尊重你!」(見本院卷第14頁)、「撞車撞掉2部賠近160 萬你家那一個人做到了。」(見本院卷第74頁),而兩造自99年間即成為男女朋友關係,關係親密,而男女朋友間於感情濃烈時,一方無償饋贈物品予他方,此為社會上所常見,況依前揭簡訊內容,原告稱要照顧被告一輩子,被告生活費是由原告負擔,益見原告於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時,其所支出系爭車輛之修繕費,可認定系爭修繕費用係原告贈與予被告,是被告辯稱修繕費用原告答應由其負擔,應可採信。
四、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修繕費910,859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及調查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