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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77號原 告 陳淑鳳被 告 鄒錦盞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