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25號上 訴 人 謝文翔
謝文銓被 上訴人 陳進鈿
陳進登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325號鑑界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47,542 元(計算方式:7500{1+1 +7 +3}+7500{0.75 9.6}+7500{0.75 15.2} +7500{198.0000 -000}+305245=547,54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