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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4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04號原 告 賴瑋孺(即有晶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雷立盛被 告 台安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7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1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