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04號原 告 賴瑋孺(即有晶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雷立盛被 告 台安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7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