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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0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0號原 告 魏方麗華

魏宏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被 告 長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玉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裁判日期: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