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30號原 告 蕭素珠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穎被 告 張志宏
參 加 人 傳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宏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附件為10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被告庭提訴訟資料影本,因原告未到庭,故併送達原告,原告若有意見,請於庭前具狀表示,繕本應逕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