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42號上 訴 人 陳庚金被 上訴人 陳添榜
方政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6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張瑞蘭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