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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84號原 告 三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劉達賜訴訟代理人 吳益風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玉霜間返還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5,000元(675,000元+1,300,000元=1,9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60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7,380元,尚應繳納13,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和解金
裁判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