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89號原 告 劉昌源被 告 邱顯鈞被 告 官本瑜上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訴,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以102年度訴字第318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257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