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63號原 告 陳聰維
陳朝枝謝陳屘黃樹塗鄭家慶劉志偉姚銘宜被 告 林大村
劉永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57,9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2,688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7,335元,尚欠新台幣15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附表:
一、原告請求通行之範圍: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69 平方公尺、同段117-111 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同段117-118 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同段117-122 土地,面積39平方公尺,同段117-329 土地,面積104 平方公尺,同段117-422 土地,面積53平方公尺,同段117-330 土地,面積110 平方公尺,同段117-331 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同段117-552 土地,面積8 平方公尺,同段117-553 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同段117-554 土地,面積66平方公尺,同段117-555 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
二、102 年1 月上開12筆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0元者計有同段117-75、117-111 、117-118 、117-422 、117-33
0 地號等5 筆,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769元者計有同段117-329 土地1 筆,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3,000元者計有同段117-122 、117-331 、117-552 、117-553 、117-554 、117-555 地號等6 筆。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算,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各筆土地之面積,其計算式:【19,000元×(169+94+55+53+110)】+【22,769元×104 】+ 【43,000元×(39+15+8+14+66+15)】= 18,257,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