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許金治被 告 劉秋菊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春生被 告 童志勇法定代理人 童建智訴訟代理人 劉秋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及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0號原 告 許金治被 告 劉秋菊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春生被 告 童志勇法定代理人 童建智訴訟代理人 劉秋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及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3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