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春生
劉秋菊童志勇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童建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金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及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1,1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