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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53號原 告 李婉雯即宜家五金百貨商行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被 告 傑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延本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9時15分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