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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培琮

何基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3381號遷移管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250元(計算式:即系爭自來水管線之坐落土地47.81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5,000元=1,19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案由:遷移管線
裁判日期: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