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8號原 告 富宇凱悅Ⅲ期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陳昭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複 代理人 林暘鈞律師
黃秀玉王沐蘭被 告 富宇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慶輝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複 代理人 陳玉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上午上午10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