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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 趙宇婕

黃立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路聖崴間因102年度訴字第470號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0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