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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8號上 訴 人 廖壽聰

林秀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408 號給付差額地價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 萬4,1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0,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裁判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