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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6號原 告 劉慶馨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被 告 吳孟政

吳孟南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裁判案由:返還股利
裁判日期:201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