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6號原 告 劉慶馨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被 告 吳孟政 吳孟南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裁判案由:返還股利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