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31號上 訴 人 陳鳳梧
林幸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5,07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