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34號原 告 何振維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被 告 何孟穎被 告 何宜倫被 告 何怡儒被 告 何來福被 告 何炳村被 告 何錦松被 告 何乾三被 告 何乾佑被 告 何乾福被 告 何振坤被 告 何彥樺被 告 何振順被 告 何永富被 告 何美雀前列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何明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二、本件係被告聲請再開辯論,請原告對於被告前次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之書狀,於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